一、受賄之報
吾鄉余姓,舊稱世宦之家。清道光時,有名侗者,以同進士出身,仕至安徽兵備道,所至均有政聲。時值臬司丁憂出缺,新任尚未蒞臨,由余護印(即代理)。適有大盜丁老虎等八人因案被捕,解省定讞。此八人均為江湖梟傑,羽黨更多,而積案累累,無一不應處死刑,事主又不乏豪勢之家,追案甚急,前任臬司已擬斬立決,祇申詳未出。
余護印之後,昏夜方在花廳小憩,忽聞簷際有聲,一黑衣人持刀一躍而下,單足跪曰:「大人勿驚,小人有異姓兄弟十人,誓同生死,不幸有八人為幹捕用計擒獲,生死惟在大人,如能筆下超生,當獻八萬金為壽,否則請恕粗魯,或不免冒犯矣」。言訖便持刀而立。余佯許之,且以溫語撫慰。明日,黑衣人果易裝命人送蘭花八大盆入署,花底攜藏黃金,余受而緩其事,陽為開脫,而暗示以事主追案不已,無法即為釋放,遂成僵局。余護印為期至短,不久新任官員接印視事,乃盡數處斬之。
余事前即告病返鄉,悠遊林下,而苦於無後,遂廣置姬妾冀有生育,忽夢丁老虎昂然入門笑曰:「大人歸隱納福矣,八萬金需見還也」。余方欲置辯,丁又曰:「大人放心,我輩索錢不索命也!」
余一驚而醒,忽報某姨生男已,心雖惡之而不敢言,以後各妾次第生男,每生必夢一盜索財,心悸之餘,乃已宦囊所得,廣積陰功,凡有善舉,必竭力而為,更皈依佛門唸經茹素,受居士戒。積十餘年共生九男三女,余已七十餘歲,即其長子承善亦十七,惟恐武有力,而不喜讀書,其他諸昆季亦多不肖,僅第九子傳善,克紹箕裘肯苦讀。
余病篤,乃析產為十,諸子各得其一,良田美宅悉歸八兄,其第九子僅承祖業而已,另一份則留充祭田,由族人保管。傳善殊不平,而余某乃背人以實告,並囑不得與諸兄爭論。其後洪楊(太平天國)軍興,捐納之例大開,承善乃盡售其產,捐官出仕,弟相率效之,沉浮宦海均不歸,其中因入危城而以身殉者凡三人,僅傳善以諸生守其事業而終。
作者按:余公本為通儒,出仕更有廉明之稱,其受賄也出於脅迫,既未敢枉法殺人,當時情形亦非書生之所易處,而其獲報如是,則墨吏酷吏之結果可知矣。
(本文節錄自《信不信由你①》文:可君/鄭康宏編輯,揚善雜誌社)
二、坦兇犯,一死一喪子
雷得清是我小學時的同學,他的長子認我為義父,我們之間,既是同窗,又有戚誼。感情可謂不壞。雖然我住在縣城,他住在南區的一個小鎮上,彼此相距三十餘里之遙,而我又不曾到過他家,但他每年總會抽空前來看我一、二次;尤其遇到困難問題時,便會和我商量解決的方法。
民國三十三年春季的一個晚上,得清突然偕同他的妹婿許萼珊來訪,要我幫忙一件事。經過詳談之後,才知道這是一件令人棘手的難題。
原來雷姓在這個鎮上,是聚族分戶而居,大部分的人務農。得清的祖父薄有田產,除耕種之外,還做茶葉生意,經濟情況較好,因此常為當地宵小之輩所覬覦。
有一天晚上,得清的祖父家中被小偷光顧,許多值錢物品不翼而飛。第二天派人四處查探小偷蹤跡,發現鄰村一個李姓乞丐,形跡最為可疑,便認定失竊的物件是他偷的。由於他們缺乏法律常識,不知報警究辦,竟率眾把那個乞丐抓來動用私刑拷打,令他奄奄一息,不多久便氣絕死亡。因而釀成命案。李姓的族人也頗多,見自己的人被雷家活活打死,非常憤怒,公議由族中撥出款項,派人趕到縣城,具狀向司法機關控告得清的祖父殺人,得清聞訊,才連夜奔來求援。
我當時是在政府機關任職,和審判此案的承審員黃某相識,假如向他進言,極可能為他接受。再以得清和我的關係來說,不替他盡點力,他必然不會諒解。但是我考慮結果,不宜伸出援手,原因有二:
第一、那個乞丐被打死是千真萬確的事,得清的祖父無論是殺人或傷害致死,都有刑事責任;如果幫助他推卸罪責,豈非顛倒黑白、有失公道?不僅李族生者難以甘心,而且死者冤不得伸,何能瞑目於地下?
第二、我的祖父和父親都是終身服務於法界,均十分廉潔公正。祖母對於這一方面極為注意。有一次,一個鄉人因殺人畏罪,夜間跑來我家,央求父親代為撰狀並設法開脫。起先取出銀元一百元,奉為報酬;父親拒而不受。這個鄉人見父親不肯幫忙,惶急之下,立刻加上銀元一百元,共為二百元,排到客廳桌上,更跪地苦苦哀求。祖母在內室隔著竹簾,目睹此一情狀,惟恐父親禁不起哀求,徇私答應,連忙親自捧茶出來待客;乘機暗中向父親使個眼色,阻其接受。父親本來無意幫忙,於是斷然地拒絕了。母親在我幼時所追述的這一幕「暮夜拒金」的往事,當晚在我腦海裡再度浮起。
由於以上兩種原因,我顧不了得清與萼珊的責怪,婉拒了他們兩人的要求。不久我因職務變動,奉調離開家鄉遠赴外縣工作,日夜忙於公務。對於此一案件的發展,也就不加聞問了。
一年後,我請假一個月返鄉料理家務,從親友口中,驚悉許萼珊因為別的案子被司法機關拘押,染病保外就醫,不幸逝世。是時年僅三十出頭。另外一位在法界工作的高姓好友,也遭喪子之痛。他們兩位對於得清祖父殺人一案,都曾出過力,尤其萼珊,多方奔走,不遺餘力,親手行賄,打通關節。才令得清的祖父免罹法網。曾幾何時,慘禍便接踵而至,許君正當壯盛之年,撇下嬌妻幼子,遽爾與世長辭;高君雖然喪子,但夫婦都很年輕,還有再度生育可能。兩人所受的報應,顯然因為當時情節之不同,而有輕重的差別。
由此可見,天道是至公至正的。倘若我當時徇於私情、昧了良心接受要求,盡力設法為其卸脫罪責,以後同遭惡報,實大有可能;屍骨早寒也說不定。每念及此,我不禁為自己捏一把冷汗!
(本文節錄自《因果奇觀②》文:陳雪喬/鄭康宏編輯,揚善雜誌社)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