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令明察

雍正十年六月的一個夜裏下大雷雨,獻縣城西有一個村民被雷打死。縣令明晟去查看了現場,命令把屍體裝入棺材埋掉。半個多月後,縣令忽然抓來一個人,問:「你買火藥是何用意?」這人說:「打鳥。」縣令反駁道:「用槍打鳥,火藥少不過用幾錢,至多也不過一兩就能用一天,你買二、三十斤幹什麼?」這人說:「準備用許多天。」縣令說:「你買藥不到一月,算算用過的不過一二斤,其餘的都放在哪里?」這人答不上來了。經過審問,果然得到因姦謀殺的情狀,於是和姘婦一起伏法。

有人問:「怎麼知道兇手是他?」縣令說:「火藥非幾十斤不能裝配成雷管。配藥必用硫璜。如今正是盛夏,不是年末放爆竹之時,沒幾個人買硫磺。我暗中派人到市場,查問誰買得最多,回答說是某匠人。又暗查某匠人把藥賣給了什麼人,都說是某人,這個人就是他。」又問:「怎麼知道雷打是假?」縣令說:「雷擊人,從上而下,不炸裂地面。或者有毀壞房屋的,也從上而下。現在茅草頂屋樑都飛了起來,土炕的炕面也揭了去,知道火是從下面起來的。另外,這兒離城五六里,雷電應該一樣,那天夜裏雷電雖然很厲害,但都在雲層中盤繞,沒有下擊,因此,知道是偽造了現場。那時,死者的妻子已先回娘家難以審問。所以一定要先捉到這個人,然後才能審訊那女人。」這個縣令可謂明察秋毫。

【原文】

雍正壬子六月,夜大雷雨,獻縣城西有村民為雷擊。縣令明公晟往驗,飭棺殮矣。越半月餘,忽拘一人訊之曰:「爾買火藥何為?」曰:「以取鳥。」詰曰:「以統擊雀,少不過數錢,多至兩許,足一日用矣。爾買二三十斤何也?」曰:「備多日之用。」又詰曰:「爾買藥未滿一月,計所用不過一二斤,其餘今貯何處?」其人詞窮。刑鞫之,果得因奸謀殺狀,與婦並伏法。或問:「何以知為此人?」曰:「火藥非數十斤不能偽為雷。合藥必以硫黃。

今方盛夏,非年節放爆竹時,買硫黃者可數。吾陰使人至市,察買硫黃者誰多。皆曰某匠。又陰察某匠賣藥于何人。皆曰某人。是以知之。」又問:「何以知雷為偽作?」曰:「雷擊人,自上而下,不裂地。其或毀屋,亦自上而下。今苫草屋梁皆飛起,土坑之面亦揭去,知火從地下起矣。又此地去城五六裏,雷電相同,是夜雷電雖迅烈,然皆盤繞雲中,無下擊之狀。是以知之。爾時其婦先歸寧,難以研問,故必先得是人,而後婦可鞫。」此令可謂明察矣。

(節錄自《閱微草堂筆記 卷四 灤陽消夏錄四》,紀昀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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