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道好還

紀曉嵐說:某公死後,遺留下來的古董,寡婦孤兒不知它的價值,於是請他的朋友估價。這個朋友故意高估,使這些古董好久都賣不出去。等母子倆窮得過不下去時,乘機以低價買走了去。兩年後,這個朋友也死了,遺留下來的這些古董,妻子兒子也不識貨,於是,又請他的生前好友估價變賣。這位好友也如同亡友之前的計謀,一股腦都將古董弄到自己手中。有人評論:「天道好還,報應不爽,沒有往而不返的。所以仿效他的計謀的,罪應當減輕才是」。

我認為這話說的雖然大快人心,卻不可以定為一個公理。比方說賊固然有罪,如果有人再偷賊物,能說這人的罪過就比賊輕嗎?

【原文】

某公之卒也,所積古器,寡婦孤兒不知其值,乞其友估之。友故高其價,使久不售。俟其窘極,乃以賤價取之。越二載,此友亦卒。所積古器,寡婦孤兒亦不知其值,複有所契之友效其故智,取之去。或曰:「天道好還,無往不復。效其智者罪宜減。」餘謂此快心之談,不可以立訓也。盜有罪矣,從而盜之,可曰罪減於盜乎?

(節錄自《閱微草堂筆記 卷四 灤陽消夏錄四》,紀昀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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