佐治藥言

我的學生汪輝祖,蕭山人,字煥曾,是乾隆四十年進士,現任湖南甯遠縣知縣。沒有及第之前,他長期在州縣作幕僚,曾撰《佐治藥言》二卷,其中記載幾條最近的案例,足以供執法者參考。

《其一》

孫景溪先生名爾周,任吳橋縣令時,有幕僚葉某。一天晚上葉某正在喝酒,忽然昏倒在地,過了兩個小時才醒過來。第二天,他用黃紙書寫了一篇呈文,拿到城隍廟祭拜而後焚燒了。沒人知道其中的緣故。過了六天,又如前次一樣昏倒在地,很久才醒來。他請求遷居到府外去。他說:八年前,在山東館陶縣做幕僚。有位士子控告一個惡少調戲了他妻子。葉某本打算報請縣令只懲治惡少,不必士子妻出堂對質。但負責審問的另一幕僚謝某卻想看看士子妻姿色如何,慫恿葉某傳訊她。結果,士子妻上吊而死,惡少以犯了人命案論罪抵命。現在惡少在陰間控告,說那女人若不死,他便不會以人命案論罪;而女人的死,是由於衙門的傳訊引起的。館陶縣城隍神發來文牒拘審葉某。昨天,葉某拿著呈文申辯說:「那女人本應出庭對質。況且出此主意的是謝某。」很快,城隍神又來文說:「傳訊那女人之意,在於看人家姿色,不是為給人家申冤。這念頭雖然起於謝某,但刀筆卻操在葉某手裏。謝某既然已經拘拿到此,葉某也不能寬恕。」葉某說:「我是逃不過了。」第二天晚上,葉某死去。

《其二》

浙江按察使同公講,乾隆二十年秋季復審各省死刑犯時,有天夜晚,他悄悄出去,暗察屬下官吏們辦案情況。大部分官吏都已睡覺了。只有一個房間還燈燭明亮。他透過窗戶向裏窺視,見一官吏正在翻閱案卷,几案前站著一個老翁和一個少婦。同公感到很驚奇,便觀察起來。只見官吏開始抄寫了一張案卷,隨即撕毀了又重新書寫。那少婦恭敬地退下去了。官吏又抽出一份案卷,沉思了許久,書寫了一張判決書。老翁也作揖退去。此後,同公傳問了這位官吏,得知先審理的是台州的強姦致死案。開始時考慮判定緩期處決,但又考慮到姦污犯是讀書人,但卻德行敗壞致人尋死,改判為立斬。後審理的是寧波鬥毆致死案。開始時考慮判為立斬,隨後考慮到殺人者去討債,為自衛還擊欠債者的無理毆打而致傷人命,改判為緩期處決。同公才知,那少婦是位寧死不願失節的烈女的魂魄,那老翁是在押死囚的先父。

《其三》

秀水縣縣衙門裏有座愛日樓,樓梯板早已毀壞,每逢陰雨天就會聽見鬼哭聲。一位老吏講,康熙年間一位縣令的母親喜好誦念佛經,於是修建了這座愛日樓。雍正初年,有位縣令攜同他的幕友胡某來上任。盛夏時節胡某不願見人,獨居樓上。他所用的書籍、案卷和食物,皆由繩子吊上吊下。一天,人們聽到樓上發出慘叫聲。手下人急忙搭梯子而上,見胡某赤身裸體渾身是血,拿刀刺自己的肚子。並且滿身刀傷,像被刻畫了似的。胡某說:「過去在湖南某縣做幕僚,有一樁案子是姦夫殺了本夫,姦婦向官府自首了。我恐怕縣令責怪我失察,就上報說訪拿住姦夫姦婦了。姦婦於是被分屍而死。剛才,我看見一位神帶領著那姦婦來此,用刀刺入我腹中。我便人事不知了。」胡某呼號了一天一夜後死去。

《其四》

吳興縣吏,以善於治理錢財糧稅著名。同事偶然怠慢了他,他就向上司密告同事貪污盜竊。該同事入了大獄。後來這個縣吏竟咬爛自己的舌頭而死。又,無錫的張某在歸安縣縣令裘魯青府上做幕僚,有個姦夫殺了本夫,裘縣令認為姦婦並未參予謀殺而要釋放她。張某大聲爭辯說:「趙盾沒有討伐弑君者,就是弑君;許世子為父親進藥而沒嘗,就是弑父,《春秋》中有追究動機之法,因此姦婦不能寬恕。」結果姦婦被處死。後來張某夢見一女子,披頭散髮,手持利劍,痛苦地來到他面前說:「我本無死罪,你為什麼非急著要我死不可?」說著,用刀刺他。張某驚醒,覺得被刺處劇痛。自此夜夜有此惡夢,直到死去。

《其五》

蕭山人韓其相先生,自少年時,就擅長刀筆(寫訟狀),但他屢屢應舉落第,年長後又無子嗣。他已經沒有進取之心了。雍正元年,韓先生在公安縣做幕僚,夢見神對他說:「你因為筆下的罪孽太多,被剝奪了官祿和子嗣。現在你治獄辦案仁義寬恕,神將賞賜你科考功名和兒子,趕快啟程赴試吧。」韓先生未敢全信。第二天晚上又做了此夢。當時已是七月上旬,他說去趕考已來不及了。神說我能送你。醒後,他急忙整理行裝回程。船行江中一路順風,八月初二竟然到達了杭州,作為遺漏的秀才參加鄉試,考中舉人。第二年又得一兒子。煥曾治學嚴謹篤實,有古學者之風,他所講的事情不會是妄言誤說。

《其六》

汪輝祖又在《囚關絕嗣》一條中說:平湖人楊研耕在虞鄉縣做幕僚時,縣令兼理臨晉縣,有樁疑案很久未能判決。後調查核實為弟弟將哥哥毆打致死,楊研耕夜辦案件完畢,沒來得及熄燭便上床睡去了。忽聽見床上帳鉤發出響聲,帳子微微打開。他以為是風吹的。不一會兒帳鉤又響,帳子被帳鉤掛起,有一位白髮老人跪在床前磕頭。楊研耕叱喝一聲,那老人不見了,但幾案上有翻動紙的聲音。他急忙起身去看,翻開的正是他剛才審閱的案卷。他反復詳細審閱,罪狀並無冤情,只是有一個情況:這家人四代單傳,到罪犯父親輩才生了兩個兒子,現在一個死於非命,一個又論罪處死,那麼這家在傳到第五代時就要絕後了。楊研耕於是將判決書毀掉,依然存疑擱置起來。我認為,存疑是最好的辦法。以王法論,滅絕人倫的人一定要殺;以人情論,斷絕子孫也值得憐憫。生與殺都有所違背,仁與義難以兩存。如果一定要委曲人情而求通王法,則殺人者抵命,死者之冤才能伸。死者伸了冤而使祖上絕後,他若有知也會不情願。假如死者竟然願意,那就是沒有人性了。即使不抵命也不能說是枉法。這是一種說法。有人又說,人情只是一人之事,法律是天下之事。假使凡是家中只有兄弟二人,弟殺其兄,便憐憫他們家會絕後而不讓抵命,那麼奪產殺兄者就多了。那麼法律又怎麼能起到正人倫綱紀的作用呢?這未嘗不是一種可考慮的說法。看來沒有皋陶那樣明斷的官,此案確實難判決。還是存留著等待明理的人去論定吧!

【原文】

門人蕭山汪生輝祖,字煥曾,乾隆乙未進士,今為湖南寧遠縣知縣。未第時,久於幕府,撰《佐治藥言》二卷。中載近事數條,頗足以資法戒。其一曰:孫景溪先生,諱爾周。令吳橋時,幕客葉某,一夕方飲酒,偃臥於地,歷二時而蘇。次日,閉戶書黃紙疏,赴城隍廟拜燬。莫喻其故。越六日,又偃仆如前,良久復起,則請遷居於署外。自言:「八年前,在山東館陶幕,有士人告惡少調其婦。本擬請主人專懲惡少,不必婦對質。而問事謝某,欲窺婦姿色,慫慂傳訊,致婦投環,惡少亦抵法。今惡少控於冥府,謂婦不死則渠無死法,而婦死由內幕之傳訊。館陶城隍神移牒來拘。昨具疏申辨,謂婦本應對質,且造意者為謝某。頃又移牒,謂:『傳訊之意在窺其色,非理其冤,念雖起於謝,筆實操於葉,謝已攝至,葉不容寬。』余必不免矣。」越夕而殞。其一曰:浙江臬司同公言,乾隆乙亥秋審時,偶一夜潛出察諸吏治事狀,皆已酣寢,惟一室燈燭明。穴窗竊窺,見一吏方理案牘,几前立一老翁一少婦,甚駭異,姑視之。見吏初抄一簽,旋毀稿更書,少婦斂衽退,又抽一卷沉思良久,書一簽,老翁亦揖而退。傳詰此吏,則先理者,為臺州因奸致死一案,初擬緩決,旋以身列青衿,敗檢釀命,改情實;後抽之卷,為寧波疊毆致死一案,初擬情實,旋以索逋理直,死由還毆,改緩決。知少婦為捐生之烈魄,老翁累囚之先靈矣。其一曰:秀水縣署有愛日樓,板梯久毀,陰雨輒聞鬼泣聲。一老吏言,康熙中,令之母善誦佛號,因建此樓。雍正初有令挈幕友胡姓來,盛夏不欲見人,獨處樓中,案牘飲食皆縋而上下。一日,聞樓上慘號聲,從者急梯而上,則胡裸體浴血,自刺其腹,並碎劙周身,如刻畫。自云:「曩在湖南某縣幕,有姦夫殺本夫者,姦婦首於官,吾恐主人有失察咎,以訪拿報,婦遂坐磔。頃見一神引婦來,剚刃於吾腹,他不知也。」號呼越夕而死。其一曰:吳興某以善治錢穀有聲,偶為同事者所慢,因密訐其寢盜陰事於上官,竟成大獄。後自齧其舌而死。又無錫張某在歸安令裘魯青幕,有姦夫殺本夫者,裘以婦不同謀,欲出之,張大言曰:「趙盾不討賊為殺君,許止不嘗藥為弒父,《春秋》有誅意之法,是不可縱也。」婦竟論死。後張夢一女子披髮持劍,搏膺而至曰:「我無死法,汝何助之急也?」以刃刺之,覺而刺處痛甚。自是夜夜為厲,以至於死。其一曰:蕭山韓其相先生,少工刀筆,久困場屋,且無子,已絕意進取矣。雍正癸卯,在公安縣幕,夢神語曰:「汝因筆孽多,盡削祿嗣。今治獄仁恕,賞汝科名及子,其速歸。」未以為信,次夕夢復然。時已七月初旬,答以試期不及。神曰:「吾能送汝也。」寤後急理歸裝,江行風利,八月初二日竟抵杭州,以遺才入闈中式。次年,果舉一子。煥曾篤實有古風,其所言當不妄。又所記囚關絕嗣一條曰:平湖楊研耕,在虞鄉縣幕時,主人兼署臨晉,有疑獄久未決。後鞫實為弟毆兄死,夜擬讞牘畢,未及滅燭而寢,忽聞牀上鉤鳴,帳微啟,以為風也。少頃復鳴,則帳懸鉤上,有白鬚老人跪牀前叩頭。叱之不見,而几上紙翻動有聲,急起視,則所擬讞牘也。反覆詳審,罪實無枉,惟其家四世單傳,至其父始生二子,一死非命,一又伏罪,則五世之祀斬矣。因毀稿存疑如故。蓋以存疑為是也。余謂以王法論,滅倫者必誅;以人情論,絕祀者亦可憫。生與殺皆礙,仁與義竟兩妨矣。如必委曲以求通,則謂殺人者抵以死,死者之冤已伸,伸己之冤以絕祖父之祀,其兄有知,必不願。使其竟願,是無人心矣。雖不抵不為枉,是一說也。或又謂情者一人之事,法者天下之事也,使凡僅兄弟二人者,弟殺其兄,哀其絕祀皆不抵,則奪產殺兄者多矣,何法以正倫紀乎?是又未嘗非一說也。不有皋陶,此獄實為難斷,存以待明理者之論定可矣。

(節錄自《閱微草堂筆記 卷十 如是我聞四》,紀昀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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