滴血驗親

侄孫紀樹森說:山西有個人把家產都託付給弟弟,自己出外經商去了。他旅居在外,娶了妻子,生了一個兒子。過了十多年,妻子有病去世了,商人帶著兒子返回老家。他的弟弟害怕他討還資產,就誣告說哥哥帶回來的孩子是抱養的,不能繼承父業。兄弟倆為此鬧得不可開交,只得告到官府。縣令是個昏庸的官,他沒有仔細審問商人有關問題的真假,而是依據傳統的滴血法來試。幸好父子的血相合,縣令便把商人的弟弟揍了一頓板子,趕走了。

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的事,他也有一個兒子,便刺血相驗,果然,他與兒子的血不相合。於是,他就以此做為證據,說縣令的判斷是不足為憑的。鄉里人都厭惡他貪婪,沒有人性,便向官府作證說:「他媳婦以前跟某人相好,那兒子根本不是他的,因此血也不合。」眾口一詞,又有證據,姦情確鑿。拘來他妻子的相好一審,對方也低頭認罪。商人的弟弟羞愧無地自容,竟然休了妻子、趕走了兒子,自己也棄家外逃,連他的那份家產,也一同歸了他的哥哥。聽說此事的人無不稱快。

陳業滴血辨認兄長骸骨的故事,見於《汝南先賢傳》,可見從漢朝以來就有用滴血法辨認血緣關係的說法。然而我聽一位老吏說:「親骨肉的血必能相互融合,這是在就一般情況而言。如果在冬天把驗血的容器放在冰雪上,凍得使它極涼;或者在夏天用鹽醋擦拭容器,使容器有酸鹹的味道,那麼所滴的血一接觸容器,就會馬上凝結,即使是骨肉至親的血也不會相合。所以用滴血驗親法斷,並不能斷得完全正確。」但是,這位縣官如果不使用滴血法,那麼商人的弟弟就不會上訴,而他妻子私通生孩子的事就不會敗露。也許是有什麼神秘的原因所驅使吧 !不可完全責備這位縣官拘泥於古法。

【原文】

從孫樹森言,晉人有以資產托其弟而行商於外者,客中納婦,生一子,越十餘年,婦病卒,乃攜子歸。弟恐其索還資產也,誣其子抱養異姓,不得承父業,糾紛不決,竟鳴於官。官故憒憒,不牒其商所問其贗,而依古法滴血試,幸血相合,乃笞逐其弟。弟殊不信滴血事,自有一子,刺血驗之果不合,遂執以上訴。謂縣令所斷不足據。鄉人惡其貪媢,無人理。僉曰:「其婦夙與其私昵,子非其子,血宜不合。」眾口分明,具有徵驗,卒證實姦狀,拘婦所歡鞫之,亦俯首引伏。弟愧不自容,竟出婦逐子,竄身逃去,資產反盡歸其兄,聞者快之。按陳業滴血,見《汝南先賢傳》,則自漢已有此說。然餘聞諸老吏曰:「骨肉滴血必相合,論其常也;或冬月以器置冰雪上,凍使極冷,或夏月以鹽醋拭器,使有酸鹹之味,則所滴之血,入器即凝,雖至親亦不合,故滴血不足成信讞。」然此令不刺血,則商之弟不上訴,商之弟不上訴,則其婦之野合生子,亦無從而敗。此殆若或使之,未可全咎此令之泥古矣。

(節錄自《閱微草堂筆記 卷十一 槐西雜志一》,紀昀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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