斷難定奪

河間府小吏劉啟新粗知文理。有一天,他請教別人:「梟鳥、破獍是什麼東西?」有人回答說:「梟鳥吃它母親,破獍吃它父親,都是不孝的動物。」劉啟新聽了拍手說:「對!我患了傷寒,在昏迷中,靈魂到了陰曹,看見兩位冥官並排坐著。一位小吏手持案卷請示說:某處狐狸被它孫子咬死。禽獸無知,難以用人理來要求它。現在只能考慮抵命,而不能以不孝治罪了。左邊的官員說:狐狸與其他獸類有區別。已修煉成人形的,應當按人的法律判處,未修煉成人形的,則仍然按禽獸來斷案。右邊的官員說:不能這樣。禽獸在其他方面與人不同,但親朋至愛則是天性,與人同樣。先王殺梟鳥、破獍,不因為是禽獸而寬恕它們。因此應以不孝罪,把狐孫打進地獄。左邊的官員點頭說:你說的很對。過了不久,小吏抱著案卷退下,用手打我耳光。我驚嚇而醒,他們所講的話歷歷在耳,只是不明白梟鳥、破獍是什麼意思。我猜測它們是不孝的鳥獸,果然是這樣。」

按,這種事很新奇,所以陰府也很費斟酌,可知案情千變萬化,很難偏執一端。據我所見,還有超出律條規範之外的。有一個人離家外出,訛傳已死了。他的父母於是把兒媳賣給別人做妾。丈夫回家後,知道是父母賣了妻子,不能訴訟,便偷著到娶自己妻子的人家裏,等著機會見了一面,竟然攜妻逃了,過了一年又被抓獲。認為這事不是通姦吧,則女方已另嫁人;定為通姦吧,則男方是女方原來的丈夫,官府沒有法律可援引使用。

又如劫盜之中,別有一種類型,稱「趕蛋」,即不搶劫別人而專搶劫盜賊搶來的東西。他們每每等到盜賊出外搶劫之機,或者襲擊盜賊的巢穴,或在路上搶奪盜賊劫得的財物。一天彼此格鬥起來,一同被執送到官府。認為他們不是強盜,則他們確實搶劫他人;把他們定為強盜,則他們搶奪的又是盜賊的贓物。官府也沒有律條可以援引定案。

又比如女人因姦情而有孕,斷案處罰之後,官府依法將私生子判給姦夫。後來孩子生出來了,丈夫憤恨殺了孩子。姦夫控告他故意殺害自己的孩子。雖然有法可依,但總覺得姦夫所控告的有理而無情,丈夫所做的有情而無理。沒法把這案子加以公平判決。不知那些陰府官員遇到此類事情,又做怎樣的決斷呢?

【原文】

河間府吏劉啟新,粗知文義。一日,問人曰:「梟鳥破獍是何物?」或對曰:「梟鳥食母,破獍食父,均不孝之物也。」劉拊掌曰:「是矣!吾患寒疾,昏懵中魂至冥司,見二官連幾坐,一吏持牘請曰:『某處狐為其孫齧殺,禽獸無知,難責以人理。今惟議抵,不科不孝之罪。』左一官曰:『狐與他獸有別,已煉形成人者,宜斷以人律;未煉形成人者,自宜仍斷以獸例。』右一官曰:『不然。禽獸他事與人殊,至親屬天性,則與人一理。先王誅梟鳥破獍,不以禽獸而貸也。宜科不孝,付地獄。』左一官首肯曰:『公言是。』俄吏抱牘下,以掌摑吾,悸而蘇。所言歷歷皆記,惟不解梟鳥破獍語,竊疑為不孝之鳥獸,今果然也。」案此事新奇,故陰府亦煩商酌,知獄情萬變,難執一端。據餘所見,事出律例外者。一人外出,訛傳已死,其父母因鬻婦為人妾。夫歸,迫於父母,弗能訟也。潛至娶者家,伺隙一見,竟攜以逃。越歲緝獲。以為非姦,則已別嫁;以為姦,則本其故夫。官無律可引。又劫盜之中,別有一類,曰趕蛋,不為盜而為盜之盜。每伺盜出外,或襲其巢,或要諸路,奪所劫之財。一日,互相格鬥,並執至官,以為非盜,則實強掠;以為盜,則所掠乃盜贓,官亦無律可引也。又有姦而懷孕者,決罰後,官依律判生子還姦夫。後生子,本夫恨而殺之。姦夫控故殺其子。雖有律可引,而終覺姦夫所訴,有理無情;本夫所為,有情無理,無以持其平也。不知彼地下冥官遇此等事,又作何判斷耶?。

(節錄自《閱微草堂筆記 卷七 如是我聞一》,紀昀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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